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发展和改革、环保、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排水设施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必须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