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