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