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相关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