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未更换产品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