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