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