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质监部门进行电梯安全监察时,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电梯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