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质监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核实事故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质监部门报告,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