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