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风险提示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