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时,应当采用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材料和工艺;电梯轿厢重量的变动超过额定载荷百分之八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电梯装修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验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