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二)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三)至少每六个月按照本单位作业指导书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五)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六)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标明本单位名称及应急救援电话;

(七)接到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同时向质监部门报告;

(八)对电梯维保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同时书面向质监部门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