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乘客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二)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坐超载电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和电梯安全部件;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