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乘客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二)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坐超载电梯;(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和电梯安全部件;(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