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第八条已废止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要延长暂住期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缴证手续。暂住证遗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经核准后办理补领手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