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第六条已废止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应当在三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应当在十日内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明。暂住人口是育龄妇女的,应当有计划生育证明。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