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及时制止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