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