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