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非法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抵制,并向上一级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有关政府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依法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