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九条已修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