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