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改变用途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