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或者在教育用地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