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补偿建设和异地重新建设的校舍和场地应当达到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