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