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

(二)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三)网吧、娱乐场所;

(四)加油站、加气站;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