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