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