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