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