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