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