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街道和乡、镇红十字会以及市和区、县行业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红十字会,其会长是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