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具有法人资格的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前款规定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红十字会参与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进口设备、物资,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