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或者接受捐赠,对捐赠的财物应当建立帐目,完备手续;处分捐赠财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市红十字会可以在机场、宾馆等场所设置募捐箱,进行募捐。为发展全市救助事业,可以建立天津市红十字基金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