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18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