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