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报道老年事业的成就,反映老年人的生活,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