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区、县人民政府按月发放营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