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老年教育加强领导,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有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老年人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教育进行管理。

举办各类老年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标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有条件的可以支付老年人的学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