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社区老年人生活服务、疾病护理、文化活动、老有所为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利用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兴办老年福利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