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纳入群众文化体育活动计划。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逐步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活动经费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