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上级有关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机具购置补贴、还田作业补贴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税收、运输、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