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