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