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和投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