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十条已修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