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引导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秸秆机械化还田。农机部门应当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加强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技术指导,合理制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并监督执行。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