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九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机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依据本地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合理确定秸秆用作肥料、燃料、饲料、基料和工业原料等不同用途的发展目标,统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