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有效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