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权益的归属,依法由各方约定;未作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