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技术权益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规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